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申报2010年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海渔计〔2010〕182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3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尽快使用转产转业结余资金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10〕47号)要求,为保证我省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利用减船结余资金,做好2010年全省沿海地区(不含宁波)减船转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凡持有合法有效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海洋),且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合法渔船的所有人,均可在实事求是、本人自愿前提下申请减船转产补助。
(二)申报减船转产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补助标准
(一)减船补助标准
凡持正式《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规定报废拆解(或沉海作人工鱼礁)后,补助2500元/千瓦(以许可证贴附的主机功率凭证为准);凡持《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的渔船按规定报废拆解(或沉海作人工鱼礁)后,补助1250元/千瓦(以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为准)。
拆船工作补助经费按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财办农〔2003〕116号)中确定的标准不变。
(二)转产渔民培训补助标准
原则上每个培训对象的补助经费标准为1000元。
三、申报程序
(一)渔船所有权人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签订《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报废拆解协议书》(附件1)后,向渔船所属地的市或县(市、区)渔业主管局申请减船转产补助,由市或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审核后会同级财政局,于10月31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县级上报材料需抄报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同时将《浙江省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报废拆解船名册》(附件2)以excel表形式从农民信箱发至省海洋与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