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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渔船所有人代表):           年  月  日

  所属渔业公司(站、社、队)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2
浙  拆〔20 〕    号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等渔船所有人:
  你(们)向我局提出的浙        船渔船拆解申请,经审查,同意该船进行拆解。现根据有关规定,请你(们)在20      日前,把拟拆解的渔船送达    县(市、区)    
         拆解点。渔船送达后须及时通知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拆解点在收到此通知后方可上排渔船,并待渔船检验部门出具“勘验证明书”后,按《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操作规程》要求,将该船拆解完毕。
  特此通知。

  经办人:        负责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渔船所有人一般应在收到本通知单后7日内将待拆渔船送达拆解点;
  2、本通知单一式四份:渔船所有人、拆解点、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各一份。

  附3
  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

  编号 ×××××××

  应(委托单位及委托文件号)委托,我局下列署名验船师于××××年××月××日至××日在(勘验地点)对(船名)(检验登记号:××××××××××××)进行拆解前勘验。勘验情况如下:
  船舶主要参数
  总长:          船宽:         
  型深:          吃水:          
  船体材料:       
  主机型号/功率:                  
  与检验证书记载内容相符(或不符)。

验船师:  (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附4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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