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每月一次向省局上报《渔船拆解情况月报表》。
第十条 渔船拆解勘验及材料要求:
(1)渔船检验部门在收到《拆解通知单》后,要及时委派验船师对待拆解渔船进行勘验并审核《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渔船检验部门根据勘验情况出具《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作出“船证相符”或“船证不符”的结论,并将《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交给渔船所有人。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中,应由指派的2名以上监管人员在“执行人”栏签名,拆解单位在相应栏上加盖公章,出具证明的经办人员应在“经办人”栏签名,经核准的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在“签发人”栏签名并加盖出具证明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出具证明的经办人员和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事先确定渔船拆解监管工作人员,并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基本技能培训。渔船拆解监管工作人员由渔业行政管理人员、渔船检验管理人员等组成。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和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的经办人员不得兼任渔船拆解监管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渔船拆解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整改合格前暂停该地区的渔船建造审批工作,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非定点和违规拆解渔船的,要按照《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对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保证相关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文书格式,统一由省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 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有关文书样式
1、《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船主填报);
2、《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3、《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渔船检验部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