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政〔2010〕53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新“三无渔船”出现,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新“三无渔船”出现,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和渔业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的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渔船拆解工作的规范有序;监督渔船拆解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好各个重要环节。
第五条 拆解渔船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报废渔船所有人向渔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愿报废拆解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提交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四证”。
(2)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查后,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简称《拆解通知单》)。《拆解通知单》一式四联,渔船所有人、拆解点、渔业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各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