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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0〕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期,全国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11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商业大厦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0人受伤。为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工作高度稳定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清醒判断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要着力健全各级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尤其是乡镇、街道消防机构,全力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为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负责人要针对本地本部门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消防安全形势高度稳定。
  二、突出重点,迅速出击,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针对冬季火灾易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和当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各地由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迅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全面排查并整治火灾隐患,严格督促单位和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立即要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要对建筑工地普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场所的特殊火灾防控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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