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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自治区实施商标战略工作先进县(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自治区实施商标战略工作先进县(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宁政发〔2010〕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8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宁政发〔2007〕116号),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配合、企业主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社会关注商标品牌、爱护商标品牌、发展商标品牌的浓厚氛围,推动了我区商标事业快速发展,商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灵武市人民政府等5个先进县(市)、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等15个先进集体、魏鹏等5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奖励的先进县(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谦虚谨慎,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为我区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争创新的更大的业绩。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立足职能,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积极引导企业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运用自主商标开拓市场,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实施商标战略工作先进县(市)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县(市)(5个,各奖励50000元)

  灵武市人民政府

  平罗县人民政府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中宁县人民政府

  西吉县人民政府

  二、先进集体(15个,各奖励3000元)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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