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建设
1.县(区)政府所在地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乡镇(街道)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O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
2.在明显位置标明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标识;
3.每个网点配备必要的维修服务设备、设施;
4.每个网点配备专业维修人员3人以上;
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7.商务部另行发布的其他建设标准。
附件2:
汽车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标准
一、汽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
1.县级售后服务网点。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占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维修厂房、维修工位和设备、车辆检测专用设备、停车场、配件仓库等维修基本设施,以及用于上门服务的车辆,至少有5个维修工位;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授权;具备至少3种品牌车辆售后服务能力,每种品牌汽车接受过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2.乡镇售后服务网点。占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有维修厂房、维修工位和设备、配件储备;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授权;具备至少2个品牌汽车售后服务能力,每种品牌汽车接受过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有条件的应具有上门服务功能;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二、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
1.县级售后服务网点。具有独立的维修场所、配件仓库,维修场地具备不少于30平方米的防渗漏硬化地面;具有升降台、空压机、充电机、专用工具等设备以及用于上门服务的车辆;至少具有3个摩托车维修工位,获得至少1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授权,至少具有维修保养3种品牌摩托车的能力;接受过摩托车生产企业专业培训的品牌摩托车维修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有条件的应具有为维修时间长的客户提供的备用摩托车;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