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审批
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市(州)、扩权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联合会审,根据各地确定的支持网点个数,提出试点企业名单,并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商务、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省级抽查汇总上报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我省项目实施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
七、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
2010年12月底前,承办企业向所在县级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承办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改造验收申请;
2.实施网点建设名单;
3.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县级(含扩权县)商务、财政部门须将各承办企业的验收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所在市级商务、财政部门。
(二)市级组织
验收工作由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含扩权县)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收到验收申请后,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实地逐一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并将验收结果于2011年1月15日前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复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于2011年1月25日前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复检(抽查率不低于5%),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联合出具文件将验收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拨付资金予以支持。商务部、财政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四)验收要求
各级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一要突出验收重点。应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建设和升级改造方案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具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二要评价实施效果。验收小组要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三要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是项目是否享受资金补助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验收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结果,明确做出相应的验收结论。四要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小组负责对项目写出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验收小组各成员对验收报告予以签字确认。
八、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