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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受环境保护部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部分应由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 录详见附件1 )。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之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 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 目录详见附件2 )。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之外的,跨市(州、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地)之间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存有争 议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第八条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

  (一)涉及电镀、喷漆、农药、有机中间体、染料、颜料、 化工、石墨、碳素及石棉制品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由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 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 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 处理。

  第十一条 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每月5日前 将上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报送上一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黔环通[2003] 149号)和《关于扩大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州、地)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07] 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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