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黔环通〔2010〕189号)
各市、州、地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 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 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 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