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拆迁行为坚持依法拆迁的紧急通知
(石建办〔2010〕167号)
各县(市)、区拆迁办,各有关拆迁单位:
随着我市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深入开展,拆迁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近期,市拆迁办多次接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一些单位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工作方法不得当, 甚至有个别项目采取违法野蛮拆迁等行为,使拆迁矛盾与纠纷有所加剧和上升,被拆迁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了我市正常的拆迁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拆迁主管部门规范拆迁管理,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提高认识,维护群众利益,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按拆迁程序办事。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必须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拆迁,严格听证程序、拆迁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估价结果异议处理程序、信访工作程序、二轮征询意见程序、社会风险评估程序、证据保全程序和强制拆迁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先行调解,尔后行政裁决。对不执行裁决的,要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强制拆迁行政不作为的或在执行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拆迁行政许可制度,严禁无证拆迁。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行政许可,对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石家庄市城市屋房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对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二轮征询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广泛征询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