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
(石建办〔2010〕168号)
各拆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20号)及市政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和危陋房改造拆迁项目应进行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组织形式及程序
拆迁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辖区政府组织市信访局、项目所在地辖区信访局、区拆迁办、办事处、居委会、项目申请人、拆迁实施单位、石家庄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律师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对各项内容进行讨论,形成专项报告。
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在申请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完成并做出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石家庄市建设局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将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做为拆迁行政许可要件之一进行审查。
三、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法定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拆迁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起拆迁区域内或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拆迁补偿是否与同类区域的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理,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对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障条件是否具备。
(三)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是否落实,拆除安全与稳定预案是否制定。
(四)项目拆迁是否对所在区域社会稳定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