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市轨道公司编制的轨道交通项目土地规划控制初步方案,依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建设、人防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旧城)改造、商业网点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项目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对市轨道公司报送的土地规划控制初步方案按照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土地规划控制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土地规划控制公告,对相关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做到集约优化利用和合理强度开发。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土地规划控制方案,对用于轨道交通筹资的专项规划控制用地,分年度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第三章 土地规划调整
第十条 对用于轨道交通筹资的专项规划控制用地,市城乡规划局实行城市总体规划与局部调整相统一的规划调整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开发潜力大、增值效益好的地块,市城乡规划局结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用地规划和容积率变更的专项规划调整,以便实现合理强度的开发。
第十二条 站点上盖物业及周边的综合开发用地,按照与轨道交通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出让、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第四章 土地开发整理、征迁、出让
第十三条 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筹资的专项规划控制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市轨道公司采取投资入股方式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开展合作,实施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征迁主体,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筹资的专项规划控制用地(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除外),在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由市轨道公司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进行储备,市土地交易中心分期分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五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研究,积极探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