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
(皖价医〔2010〕239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现就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凡《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费;可单独收取的医疗器械费用,按本文规定实行管理。省属医疗机构(含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价格监管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市属及以下医疗机构(含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价格监管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实施目录管理和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对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应组织相关专家予以评估论证和清理规范,逐步实行单独收费品种目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品种,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对单独收费的品种(单件材料占该项目价格的三分之一及以上),建立医疗器械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发布,提高价格的透明度。
三、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办法。对单独收费品种管理目录的医疗器械,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即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中标价格)顺加最高不超过6%的差率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四、履行告知和确认手续。医疗机构应将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单件材料占该项目价格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五、实行动态调整。单独收费医疗器械的目录品种,根据医疗事业发展,原则上每年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进行调整,以鼓励技术创新和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应用。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将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及时发布价格信息,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卫生、人社等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