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建议市国资委依法进行专项审计,并监督公司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六)了解、掌握和跟踪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对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及决策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价;
(七)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对会议、决议、报告、监督检查规程等作出规定;监事会制度文本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抄送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且需要公司自行纠正和解决的有关问题,可以通过沟通、提示、召开专门会议等方式,要求公司纠正或整改,并督促其整改,把整改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协调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形成资源共享、信息沟通、联动合作、提高效率的监督合力机制。
第五章 经理
第三十条 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理应当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的改革、重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投融资计划;
(八)拟订公司资产处置方案;
(九)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一定额度的经营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十)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班子副职成员;
(十一)建立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专项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