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占多数,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董事会试点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三)科学、规范、有效原则。
第二章 市国资委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七条 市国资委履行下列出资人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章程、章程修改方案;
(二)审核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和任期工作报告,并对年度和任期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三)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对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批准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其中,重要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按照本市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
(七)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八)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重大事项等进行审计,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司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批准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和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九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需由市国资委批准或者出具审核意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