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的通知
(沪国资委董监事[2010]431号)
各董事会试点企业:
为规范本市董事会试点企业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促进发展的治理机制,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
《指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董事会试点企业可参照《指引》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附: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 本指引是为了规范本市董事会试点企业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促进发展的治理机制。
第三条 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三)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