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建立科学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奖励。

  (七)规范办园行为

  --严格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实行动态监管。坚决治理无证办园,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查处。

  --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并颁布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明确寄宿制、全日制、简托制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举办条件,明确举办的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工作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2012年前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严格实施安全防范制度。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全面落实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病、食品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在园幼儿健康成长。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调整高收费,治理乱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要坚决查处。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教师资整体素质

  (八)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

  --足额配备幼儿教师。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进行核编和配备。新设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民办幼儿园也应按照闽编〔1990〕035号文设定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并将员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许可范围。

  --扩大幼教师资来源。将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和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建成全省幼教师资主要培养基地,依托设置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以县为单位从农村小学富余学科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经转岗培训后从事幼教工作,转岗教师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并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幼教师资队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