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学和管理的指导,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财政对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在150元(不含伙食费)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按上学年末在园幼儿数予以100元/年?人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对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管理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利。
三、坚持以幼儿为中心,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六)着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坚持科学保教。认真实施国家《
幼儿园工作规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强养成教育,创设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处理好早期教育和防止“小学化”问题,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鼓励名园实行集团化办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薄弱园、名园帮农村园等模式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名园的辐射带动能力。建立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提高片区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