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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加强保障,务求实效。各地要建立规划落实机制,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优先保证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市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出让土地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等要求,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建成后将房产产权交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2011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169所公办幼儿园(含厦门市19所),力争2011年秋季投入使用,实现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一所公办幼儿园的目标,发挥公办幼儿园对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示范指导作用。至2012年底再建设300所公办幼儿园,重点解决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入园难”问题。

  --多渠道发展公办幼儿园。1.新建改造扩建一批。未设立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应确保新建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要求等情况下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2.多元主体举办一批。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满足人口聚集的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广大群众及进城务工人员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3.盘活资产新设一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班),为广大农村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4.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对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进行改造提高,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学额,提升办园水平。

  (五)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对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予以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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