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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通知

  (三)外派监事会主席由省委管理,省委组织部负责考察,省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在听取省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提出任免建议,经省委审批后,由省政府任免;监事会专职监事经省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后,由省国资委任免。

  监事会中配备符合规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四)外派监事会以财务、资产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五)外派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当年情况,实行当期监督,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为集中检查做好准备。外派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外派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的专业人员担任特别技术顾问、特别技术助理。

  (六)外派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国资委部门预算统一列支。对外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七)外派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也可以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综合审计或专项审计。

  三、积极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

  (一)省国资委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抓紧制定我省有关外派监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二)省国资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外派监事会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支持外派监事会查实有关情况。

  (三)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外派监事会开展工作,为外派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企业召开重要会议要及时通知外派监事会参加;要定期、如实向外派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四、强化省属企业外派监事会的激励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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