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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通知
(闽政〔2010〕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就我省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落实《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风险管理,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出资人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构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体制。

  二、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是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派往省属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机构。外派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外派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

  (一)每个外派监事会由1名主席和2~3名专职监事组成,实行监事会主席负责制。外派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为国家公务员,其中主席为厅级领导职务,专职监事职务按派出人员的职级确定。每个外派监事会派驻2~3家企业。外派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二)外派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外派监事会主席要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经济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专职监事要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能独立进行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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