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8.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报设区市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省政府安办的意见,经设区市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省政府安办备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街道办)政府和县(市、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县市区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及设区市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设区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9.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40.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较大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一般死亡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办予以公告;较大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海西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