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财政和各类幼儿园要在保证现有投入不减少并稳步增长的前提下,方可申请市级财政补助,并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和改善办园条件。5县(市)3项来源(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补足5%以上比例、地方教育附加20%和土地出让金0.5%)主要用于补足提高教师待遇后新增资金需求有缺口的,可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补助。
(二)申请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幼儿园,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备办学资格,并实现标准化建设的幼儿园。未实现标准化建设的幼儿园应事先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幼儿园达标协议,并承诺在2015年前达标。
六、申请程序
(一)申报。
年初,由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报告学前教育预算安排,并抄送市教育局、财政局申请预算拨款,年底由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将财政决算报市教育局、财政局申请核拨政策兑付资金。
(二)审核。
1.建设资金审核以市和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基本建设(含改造项目)立项文件、建设五方主体(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改造项目按实际参与建设的单位)竣工验收文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幼儿园招生计划文件为依据,改造项目还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属置换改变用房性质或者收购性质的项目,以区、县(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并提供相关置换或收购费用凭证文件。
2.开办资金审核以购买固定资产发票凭证金额为依据。
3.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经费审核,以各区、县(市)财政拨付凭证为依据。
4.对教师待遇资金审核以市、区(县、市)教育局测算的幼儿园教师(包括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待遇(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到位情况和标准为依据。被补助教师如无教师资格证,必须在3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从第4年开始不予补助。
(三)申领。
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以市教育局、财政局的名义下达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文件,并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在全市通报并要求退回资金。
七、监督管理
由市财政局督促各区、县(市)财政局在预算安排和财政决算环节中,按照政策要求筹集、使用和管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教育局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同级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