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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补助奖励标准
  (一)扶持资金。
  1.市级财政向5县(市)转移支付补助,主要用于平衡从事学前教育教师提高待遇(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资金缺口。在落实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前提下,对5县(市)足额筹措学前教育经费用于保障学前教育教师提高待遇的新增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补助50%。5县(市)提前100%落实从事学前教育教师待遇等各项政策,提前到位的资金加成10%补助。
  2.对全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改造项目按规模(班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不含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幼儿园)。其中新建、置换(收购)和改造幼儿园按新增班级数,每班补助建设资金6万元;改造后达标的幼儿园每班补助建设资金3万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
  3.对全市新办幼儿园按每班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资金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
  4.对全市租赁场地举办的幼儿园,从2011年起,连续5年给予办学补助。补助标准按所在地房屋租赁标准核定,每班最高不超过2万元,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办园场地租赁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
  (二)奖励资金。
  市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单列10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并视奖励资金规模逐年按照教育资金增长幅度予以增加。
  1.对杭州市学前教育达标区、县(市),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15万元;萧山区、余杭区按县(市)标准予以奖励。
  2.对杭州市学前教育强区、县(市),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20万元,在杭州市学前教育达标区、县(市)的基础上,评上杭州市学前教育强区、县(市)的,按两个奖项的差额予以奖励5万元;萧山区、余杭区按县(市)标准予以奖励。
  3.对杭州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评上省一级幼儿园的,属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3万元;属民办和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新评上市农村示范幼儿园(挂牌)的农村幼儿园,一次性奖励2万元。
  6.对标准化幼儿园建设达标活动考核优秀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以及教玩具配备达标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
  五、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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