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财政要设立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在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中按比例安排,其中各区按8%、5县(市)按5%安排。
(二)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20%比例安排。
(三)按土地出让收入0.5%比例计提,用于农村学前教育。
二、管理原则
鉴于各地财政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的差异,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为:
(一)体现市与区、县(市)相结合。
(二)体现公办、民办幼儿园一视同仁。
(三)兼顾教师待遇与建设配套标准逐步到位。
各区、县(市)采取补存量和补增量相结合的办法,在自有财力允许范围内,遵循原则,统筹兼顾,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使用范围
(一)建设资金。用于各区、县(市)根据人口增长、推进“托幼一体化”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等情况实施的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改造项目。
(二)租赁资金。用于配套建设不足、采用租赁场地幼儿园的办学补助。
(三)开办资金。对全市新办幼儿园,不论其性质均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用于购置办学设备等。
(四)教师待遇资金补助。用于从事学前教育教师提高工资待遇、缴纳“五险”及公积金资金不足的补助。
(五)奖励。用于全市范围内学前教育达标区县(市)、学前教育强区县(市)和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达标乡镇(街道)、新评上高一等级幼儿园、市农村示范中心幼儿园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