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其他幼儿园分别按照杭政函〔2009〕110号和《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设发〔2007〕293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对未达标幼儿园,要制定改造维修计划,层层签定责任书,限期进行整改。从2011年起,开展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先进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评估和表彰奖励活动,力争到2015年完成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目标。
四、经费保障
各区、县(市)财政要统筹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项政策,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保障幼儿园开办经费和除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含新建、置换、收购、改造和租赁等)经费的落实;市财政采取以奖代拨、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自筹资金新建和改建的公办幼儿园或集体办幼儿园,各区、县(市)财政要按照新建和改建中小学校舍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多元办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各区、县(市)要加大民办幼儿园建设扶持力度,在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减免税收和建设规费等方面,民办幼儿园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符合幼儿园准办条件的场地开办民办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含新建、置换、收购、改造和租赁等)和新园开办等给予经费扶持。
六、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认真编制和落实幼儿园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城乡幼儿园,切实解决幼儿园建设中的问题,并在2011年6月份前将《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同时,根据现有学前教育资源缺口情况,通过“三个一批”方法,加大建设力度,加强统筹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确保到2013年基本解决幼儿园园舍不足问题。
(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应责任。承担举办公办幼儿园职责的乡镇,要根据区、县(市)制定的《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制定2011-2013年3年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计划,认真落实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街道要根据当地幼儿园建设计划,积极扶持各类幼儿园建设。
(三)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学前教育规划,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加强对幼儿园建设的指导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