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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幼儿园园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调整幼儿园建设百户指标。根据人口集聚和机械增长状况,交通、环境和安全状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接受学前教育需求,以及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教育、幼儿园规模办学的需要等情况,城镇(含县城和中心镇)“百户指标”具体为:
  1.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区规划、地块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已批复未实施的,应按不少于9.3生/百户的标准落实用地面积;同时,在确保幼儿园必要室外活动用地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提高幼儿园容积率的办法,增加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园舍建筑面积,但容积率不宜超过0.9。
  2.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区规划、地块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初次编制或本实施办法发布后重新编制的,应按不少于11生/百户的标准落实建设用地,人口集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百户指标”。每个乡镇应根据人口集聚情况规划布局幼儿园。
  (四)制定农村幼儿园建设规划。按照“公办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思路,制定农村幼儿园建设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城乡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必须规划建设1所规模较大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人口较多的乡镇应按照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多个公办幼儿园或规划建设公办中心幼儿园分园教学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按照不低于《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同步规划建设农村幼儿园,原则上600户以上的村要建1所农村幼儿园。
  三、建设要求
  (一)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标准及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已明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办理土地出让或无偿划拨手续时,应责成土地(或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同步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应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二)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各乡镇要切实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对举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给予必要的帮助。各中心村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办好幼儿园(班);各行政村要结合实际,单独或联合举办幼儿园(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
  (三)多渠道解决幼儿园园舍问题。各区、县(市)在规划、新建、改造幼儿园和扩大办园规模时,要开拓思路,多渠道解决幼儿园园舍问题,确保《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的全面落实。在确保用房安全和基本幼儿室外活动场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楼宇、厂房和学校等资源,将其置换和改造为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应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幼儿园建设,努力挖掘潜力,将符合举办幼儿园条件的单位空置用房置换和改造为幼儿园。力争通过3年努力,基本解决现有幼儿园园舍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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