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开招聘后,确因实际情况,仍不能按编制数配备到位的公办幼儿园,可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空编数额内,继续聘用非事业编制教师。今后,根据机构编制规范管理的要求,应逐年减少非事业编制教师数量。
(三)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应在3年内取得职业资格。对3年内未取得职业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应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资福利待遇
(一)规范和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的指导,幼儿园应根据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幼教工作年限、承担的工作职责及考核业绩,确定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并逐年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年收入,力争到2015年达到当地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
(二)非事业编制教师符合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经人事等部门审核同意,可根据当地事业单位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非事业编制教师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交纳公积金,并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五、权益与保障
(一)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表彰评比、教研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在编教师同等权利。
(二)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年度考核,应与在编教师的考核同步、同要求进行。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德、能、勤、绩等要求,参照公办幼儿园的办法实施考核。
(三)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幼儿园举办单位应组织非事业编制教师每年参加健康体检。
(四)加强非事业编制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人事档案可委托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五)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编制)部门做好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全面了解非事业编制教师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及时向人事(编制)部门备案。非事业编制教师中的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应纳入幼儿园教师人才库管理。
(六)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修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