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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教师管理,促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经市和区、县(市)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外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且符合浙江省等级评定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以下简称非事业编制教师),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条件
  非事业编制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品行;
  (二)具有学前教育所需职业资格,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条件适应岗位要求。
  三、编制和人员管理
  (一)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编委办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工作的通知》(杭编办〔2009〕99号)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并对编制核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在幼儿园班级规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事业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原则上1年核定1次。公办幼儿园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数,配备事业编制教师(以下简称在编教师)。
  为促进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幼儿园教师总数10%左右的比例,核增名园集团核心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专项用于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体核增方案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使用和管理。
  (二)符合幼儿教师任职基本条件且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在幼儿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编教师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鉴于历史原因,公办幼儿园根据杭编办〔2009〕99号文件规定核编后,首次配备在编教师时,可面向公办幼儿园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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