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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电报精神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做出切实可行的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要征得被征地拆迁农民同意,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拆迁程序,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项目动工前,必须兑付征地拆迁安置有关费用。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各地要把房屋拆迁许可作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对涉及拆迁量较大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意见,并根据掌握的信息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被拆迁群体综合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群众意见较大、不稳定因素较多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各地在拆迁补偿安置中,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不得强制推行货币补偿,凡符合回迁条件的必须进行回迁安置。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拆迁补偿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要与最低收入保障、失业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有关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解决被拆迁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补偿安置问题,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各地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未经行政裁决和听证、补偿安置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通过项目单位全面自查、各地组织全面普查、省里进行重点督查等三种方式,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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