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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电报精神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电报精神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10〕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以下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落实和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发展阶段,妥善处理好城乡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在实施征地工作时,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妥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征地补偿标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对线状工程及跨县(市、区)行政界和区片界的项目,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当地实际征地价格悬殊较大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作适当调整。已经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明显偏低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尽快调整提高,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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