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接待饭店等旅游企业应当主动收集、汇总和分析预警信息,并有义务告知本单位接待的相关旅游者。根据预警事故灾难和影响程度,有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旅游企业应当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旅游者及其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 应急响应
5.1 事件报告
在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时间内,旅游企业及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求援、求助,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根据事件性质、级别,立即向事发所在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直接向市有关部门或市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接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属于较大以上事件的,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5.2 分级响应
5.2.1 接到较大及以上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先行救援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政府共同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具体包括: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根据事故的种类或性质,由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应急救援专业组进行应急处置;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协调采取相应措施;视情向公众或旅行团队发出警示或避险警告。
5.2.2 接到一般事件报告时,市(县)、区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并负责实施应急救援措施。市旅游行政部门要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必要时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3 分类处置
5.3.1 游客踩踏事件:随团导游、领队或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求助,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将受伤游客送到医院救治,并配合现场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游客疏散、安抚工作,妥善保护游客的随身财物。
5.3.2 旅游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随团导游、领队应当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求助,并组织游客开展自救、互救,并做好避险工作,妥善安置、安抚受影响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