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开放口岸或经批准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接受检查。
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入境查验手续。未办理入境手续前,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十九条 进出境游艇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并办理相关手续。上下进出境游艇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对进出境游艇及所载物品的监管,按照海关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入境游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特殊情况下应接受指定地点检疫。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检疫查验合格后可入境。
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验入境后补办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海南的境外游艇,凭上一口岸查验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游艇驾驶员、工作人员、乘员,凭有效证件,依法办理相应的入出境(港)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游艇在港口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邻近开放水域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海南其他港口,应办理《登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境外游艇携带的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封存或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境外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应当依法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