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0〕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在海南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海南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海南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 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 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海南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七条 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