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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承诺作为粮食个体收购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报批程序

  粮食个体收购者原则上由粮食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自行选聘,并根据企业需求实行动态管理。

  1、粮食个体收购者提出书面申请;

  2、粮食企业组织考查;

  3、粮食企业与符合条件的粮食个体收购者签订由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委托责任书,并发放“粮食企业粮食个体收购者”聘用证书;

  4、粮食企业将聘用的粮食个体收购者登记造册,报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权利

  1、可申请成为粮食行业协会会员;

  2、凡符合条件的可由聘用的粮食企业代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3、按粮食企业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提供的收购指导价收购,降低收购风险;

  4、享受本地粮食企业实施的有关结算和奖励政策;

  5、无偿获得粮食行业协会以及粮食企业提供的粮食政策、市场信息、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不克斤扣两,不掺杂使假,不压级压价,不拖欠售粮者售粮款;

  2、在粮食企业的指导价范围内收购,依法公平竞争,不哄抬粮价,不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3、按时向委托收购的粮食企业上报收购进度;

  4、不得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收购的粮食出售给委托企业以外的其他用粮企业。

第三章 粮食个体收购者收购行为管理

  第九条 粮食收购活动由粮食企业和粮食个体收购者在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收购粮食品种、数量、企业收购指导价格、质量指标和增减价(量)办法、交售时间、结算方式和费用计算标准等内容,同时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及生效及终止条款等。

  第十条 粮食企业应设置“粮食个体收购者售粮登记卡”,分笔记载粮食收支情况,同收购凭证一起保存。按月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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