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粮市字[2010]179号)
各市粮食局:
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粮食个体收购者在粮食流通市场的积极作用,构建农村新型粮食流通体系,促进粮食个体收购者队伍健康发展,省粮食局制定了《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时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粮食局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粮食个体收购者在粮食流通市场的积极作用,构建农村新型粮食流通体系,促进粮食个体收购者队伍健康发展,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粮食个体收购者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个体收购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粮食企业(含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粮食转化企业,下同)聘用,年收购量低于50吨,常年活跃在农村粮食购销市场,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的个体粮食经营者。
第五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
2、具有自筹收购资金、储存保管粮食及保证粮食安全卫生的能力;
3、诚实守信用,具有较好的经营信誉;
4、具备从事粮食收购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收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