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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粮市字[2010]179号)


各市粮食局:
  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粮食个体收购者在粮食流通市场的积极作用,构建农村新型粮食流通体系,促进粮食个体收购者队伍健康发展,省粮食局制定了《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时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粮食局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粮食个体收购者在粮食流通市场的积极作用,构建农村新型粮食流通体系,促进粮食个体收购者队伍健康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粮食个体收购者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个体收购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粮食企业(含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粮食转化企业,下同)聘用,年收购量低于50吨,常年活跃在农村粮食购销市场,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的个体粮食经营者。

  第五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

  2、具有自筹收购资金、储存保管粮食及保证粮食安全卫生的能力;

  3、诚实守信用,具有较好的经营信誉;

  4、具备从事粮食收购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收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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