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级市、区要切实重视湖泊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工作,组织力量,落实经费,开展对湖泊的全面勘测调查,摸清湖泊基本情况,做好湖泊资料整编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湖泊管理与保护科学决策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湖泊勘测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湖泊岸线位置、湖泊面积及其变化、湖泊水下地形和水深、湖泊堤防高程、水功能区划、主要进出湖河道及水质、沿湖水利设施及开发利用现状等。
  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勘测调查要求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建立湖泊基本资料数据库,绘制成1:10000地形图。
  四、明确湖泊保护范围,完成界桩埋设工作
  各县级市、区要在湖泊勘测调查的基础上,对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界桩埋设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湖泊保护范围按下列原则划定:
  (一)有堤防的湖泊,以背水坡堤脚外10m为界,堤后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含水面)为界;无堤防的湖泊或湖岸段,按自然湖岸线外20m为界。
  (二)出入湖河道河口有水闸等控制建筑物的,以控制建筑物为界;无控制建筑物的,上溯500米为界;环湖堤线上的涵闸、泵站、桥梁等水工建筑物及其按规范确定的管理区域,原则上纳入湖泊保护范围。已有专门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设计洪水位。湖泊已有专项规划确定设计洪水位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专项规划确定设计洪水位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位于阳澄区的湖泊设计洪水位为4.10 m(吴淞镇江高程,下同);位于淀泖区的湖泊设计洪水位为4.20 m;位于滨湖区的湖泊设计洪水位为4.80 m;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独墅湖、沙湖等湖泊的设计洪水位为4.90m;其他按照五十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确定。
  编制河(湖)蓝线控制规划的湖泊,保护范围以规划为准。
  五、规范湖泊的开发利用行为
  市和县级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湖泊开发利用管理,实现湖泊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一)分级管理。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其涉水项目行政许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他湖泊的开发利用涉水项目行政许可由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各地湖泊开发利用要按照“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要求,重视湖泊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湖泊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前期指导,主动参与湖泊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
  (三)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占用湖泊水域、滩地;确需占用湖泊水域、滩地的,按照等量等效的原则补偿,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禁止在湖泊内非法取土、圈圩养殖、污染湖泊水质、建设行洪障碍等违法行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