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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府〔2010〕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地处长江、太湖下游,境内地势平坦,河港纵横交错,湖荡星罗棋布,共有各类河道2万余条,大小湖泊荡漾300多个,其中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有94个,占全省的6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行为,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现对加强我市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湖泊资源是人类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它具有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养殖、景观等多种功能,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行洪的通道和调蓄洪水的场所,是生态的屏障。湖泊在人类文明、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对湖泊的管理和保护,但是还存在着污染湖泊、非法圈圩、擅自侵占滩地和水域、过渡养殖和开发游乐项目等问题,造成湖泊调蓄洪水、供给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不断下降。加强湖泊的管理和保护,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水和谐的需要,更是维护苏州江南水乡地方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不断增强湖泊保护意识,真正把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维护湖泊的健康生命。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湖泊管理机构
  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湖泊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是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湖泊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职责,充实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巡查和管理设备,积极有效地做好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湖泊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湖泊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配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参与湖泊保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查,检查督促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健全湖泊管理和保护档案。
  三、开展湖泊勘测调查,摸清湖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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