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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三)经试生产审批的,附试生产审批文件。

  (四)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五)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情况报告;

  (六)其他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在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建设项目不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I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现场检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II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经验收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验收审查,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经省环境监察总队或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应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情况处置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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