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晋环发[2010]332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