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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2008〕1号)要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整合部门资源,多渠道筹集救助基金,由人社部门扎口管理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在2010年底前,统一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待遇标准。其中年度救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运行情况确定。
  (四)加快统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要按照先易后难、创新发展的原则,分类型、分阶段,对苏州市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逐步统一。苏州市人社局负责对全市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参保人员转外和居外管理办法、定点单位考核、举报奖励办法等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定点单位管理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和门诊特定项目管理以及定点医院费用结算等管理制度,按照创新发展的原则,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总结经验,逐步实现统一。
  三、改进经办管理,进一步提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水平
  我市职工医保“五统一”不仅是制度和政策的统一,也是经办管理和操作流程的统一。统一规范的管理服务体系,是落实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的必要条件和重要载体。因此,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不断改进管理,坚持操作流程、经办模式和管理制度的统一和规范,积极推进全市范围内经办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逐步推进经办管理“五统一”,即业务管理制度的统一、业务财务规程的统一、业务分析表式的统一、稽核监管的统一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统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在经办管理“五统一”上下工夫,实现业务流程、协议管理、统计分析、稽核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统一规范管理,为我市参保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考核管理,进一步落实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的长效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在推进职工医保“五统一”过程中,要以不影响参保人员利益为前提,保证“五统一”后一个统筹地区的总体报销水平保持原有标准或略有提高;如个别统筹地区因原待遇标准高于统一标准、统一后待遇有所降低而实施有难度的,可以将原待遇标准保留,今后逐步过渡。
  2.建立会商制度。实行全市医疗保险工作集中会商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拟对医疗保险相关制度和有关政策调整时,各统筹地区应先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会商后向苏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告,由苏州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各统筹地区进行会商后,与市财政局联合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以提升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的执行力。
  3.加强目标考核。各统筹地区在推进职工医保“五统一”的过程中,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苏州市制定出台的统一的医疗保险相关制度和政策,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苏州市人社局经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工作目标,定期对各统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及时掌握各地“五统一”工作动态,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对考核不达标的统筹地区督促整改,对考核优秀的统筹地区要予以表彰,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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