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统一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统一内容包括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待遇。
1.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待遇按照市区标准统一,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职职工在2500元、退休人员在3000元以内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助比例提高20%。
2.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项目。目前苏州市各统筹地区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项目共计36种。根据先易后难、以市本级待遇为统一标准的原则,对各地待遇相近的8个门诊特定项目(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和家庭病床)按照市区待遇水平进行统一。
3.住院待遇。住院待遇的统一指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结付比例和封顶限额的统一。各项待遇标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统一:在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县市(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其中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上不封顶。(见附件2)
(三)加快统一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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