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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协调商会在晋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搜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或者摊派;
  (三)未经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四)利用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或滥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加入异地商会;
  (廾)异地商会间互相诋毁;
  (八)利用商会非法为个人牟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办公场所必须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开。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异地商会自主办会,不得对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进行干预。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中兼职。

  第二十九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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