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会名称、住所;
(二)商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入会条件、程序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产生办法;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并写入章程。入会会员单位须持有山西省、或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其法定代表人须为原籍地人士。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异地商会年检时应当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由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其负责,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可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异地商会秘书长实行选任或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
异地商会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换届选举、会费和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等制度,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
第四章 职能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