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10]7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山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9日第8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设区的市、县(市、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山西省投资兴办,本省同一设区的市、县(市、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内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 异地商会以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 异地商会成立坚持“一地一会、分级管理、行政建制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并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的职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七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其权利义务按所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