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0〕9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面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等体系建设;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和全社会力量,全面提高地震监测、综合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地震监测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建成覆盖全省的地震监测系统;新建和在建城乡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抗震民居比例明显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地震科技创新和支撑能力有所提升;社会公众防震减灾基本知识、防震避险技能普及程度及应对地震的能力大幅提高;防震减灾行政管理体系基本完善。
二、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
(三)切实加强地震监测观测能力建设。优化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扎实推进地震监测台网和重大建设工程专用地震台网的建设,全省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0级,贵阳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达到1.5级,省内地震20分钟内完成地震要素速报。建立比较科学完善的地震趋势会商机制,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四)扎实推进城乡建筑抗震设防能力建设。切实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确保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或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对农村建房抗震设防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水库移民搬迁等工程,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建设安全住房,促进全省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能力的逐步提高。
(五)着力抓好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地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加快以省地震局、公安消防总队、省卫生厅为主体的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市(州、地)和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要依托当地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卫生系统等建立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设备购置及队伍建设、培训与演练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城区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建设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系统,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和跨行业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