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河北省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0〕163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同意下达的各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责任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2440号),现将河北省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含所属扩权县、市,下同。详见附件)。本次计划共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700万元,用于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2000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要求如下:
一、落实建设项目。根据下达你市的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尽快将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到政府组织实施,已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得将中央补助资金分解到县(市),由县(市)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认真履行有关手续,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中央补助资金应重点和优先安排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市在把中央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强化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管,做到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四、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要及时调度,加强监督,切实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