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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水务局,为主管全市水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城市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及其附属物的养护和维修管理”的职责划转市政管理局。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规定,将“辖区非建成区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权项下放各区水务局。
  (三)增加的职责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等9项管理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水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市防洪、供水、排水、节水、水环境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回用等水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涉水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组织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负责江河、湖泊新改建的审查,协助饮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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