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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引进资金额的认定。
  1. 引进资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2. 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省外(境外)资金,根据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分区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1)。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追加奖励)。
  (二)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引进国内1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引进项目被评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追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省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五、引资者资格申报登记
  引资者在所引项目办理工商注册之前,须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填写《海南省招商引资登记表》(见附件2),办理引资者申报备案登记。
  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者资格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六、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一)申请时间。
  引进项目投入运营后,引资者方可申请引资奖励。
  (二)申请所需材料。
  引资者应持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填写《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海南省招商引资登记表》;
  2.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 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资格的确认函;
  4. 项目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6. 营业执照;
  7. 税务登记证;
  8. 土地使用证(或购房证明);
  9.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若委托他人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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